1、 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2、 采矿权申请人在批准的矿区范围有效期内,申请办理采矿登记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
(2) 无争议的矿区范围图;
(3) 采矿开发利用方案,包括复垦复耕和综合利用措施,实行定位、定量、定深度采矿;
(4) 原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5) 工商营业执照;
(6) 上一年度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
(7) 所在国土资源所初审意见。
地矿管理所—→收到合格登记申请资料—→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通过采矿权申请人。
不予登记的—→地矿管理所—→向采矿权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资料退回。如需修改或补充申请资料—→通知采矿权申请人限期修改或补充。
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在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向市国土资源局地矿管理所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登记费,办理登记手续,成为采矿权人。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在有效期届满的30日内,向原登记管理机关重新提出申请登记,逾期不办理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3、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1)变更矿区范围的;(2)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3)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变更采矿登记时限在5日内完成。
4、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