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通告
(2010)年第10号
常熟市110千伏珍门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项目需征收常熟市梅李镇沈市村5、8、11组,总计0.3435公顷(合5.1525亩)集体土地。根据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常熟市110千伏珍门输变电工程建设用地的通知》(苏政地 [2009]898号),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进行了复核,拟订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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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
被 用 地 村 组 |
地 类 |
面 积 公 顷 (亩)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 置 补 助 费 标 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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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值 倍 数 |
金 额 (万元/公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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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梅李镇沈市村5组 |
农用地(灌溉水田、水浇地) |
0.295 (4.425) |
10 |
27 |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一次性领取6000元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领取每人160元/月的失业补助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其征地保障个人帐户全部资金按规定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缴费年限,统一纳入城保管理,并按城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以上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以上至59周岁人员。该年龄段人员全部安置补助费统一置换城保缴费年限,与本人原有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第四年龄段时,按规定计发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仍享受被征地保养待遇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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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
0.0053 (0.0795) |
8 |
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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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梅李镇沈市村8、11组 |
农用地(灌溉水田、水浇地) |
0.0376 (0.564) |
10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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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
0.0019 (0.0285) |
8 |
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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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梅李镇沈市村8组 |
农用地(灌溉水田、水浇地) |
0.0023 (0.0345) |
10 |
2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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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其他农用地) |
0.0014 (0.021) |
8 |
21.6 | |||
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2.7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根据地上附着物所有者实际损失情况直接给予补偿。
三、青苗补偿标准
耕地青苗补偿标准为2.7万元/公顷。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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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村 |
土地补偿费(万元) |
人员安置费用 |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
青苗补偿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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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 地 |
耕地以外 土地 |
金 额 (万 元) |
金 额 (万 元) |
金 额 (万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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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李镇沈市村5组 |
7.9650 |
0.1145 |
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确定安置人数及划分4个年龄段并计算人员安置费用。 |
由建设单位直接支付。 |
0.79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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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李镇沈市村8、11组 |
0.0621 |
0.0302 |
0.00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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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李镇沈市村8组 |
1.0152 |
0.0410 |
0.1015 | ||
五、需安置的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将被征地农民划分4个年龄段;对第一年龄段人员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对第二、三、四年龄段人员实行基本生活保障。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异议,请于2010年3月10日前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所在镇(开发区)分局。
联系人: 史学丰(辛庄分局)
联系电话: 52481039(辛庄分局)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常熟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特此通告。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三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