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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公告(2010)12号

[日期:2010-03-29] 来源:  作者: [字体: ]

常熟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征地公告(2010)12号

      2010年3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苏政地(2009)1049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0.7296公顷。现将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项目名称

    常熟市2009年度第17批次城市建设

二、征用土地位置

    详见所附土地利用现状图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碧溪镇镇集体0.7296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亩)

土地补偿费

标准

(元/亩)

安置补助费标准

(元/人)

耕地

/

18000

20000

其他农用地

/

14400

20000

建设用地

10.7475

10800

未利用地

0.1965

9000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常政发(2005)28号文件规定

    (三)、青苗补偿标准:1800元/亩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农业人员安置办法

     第一年龄段为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一次性领取6000元生活补助费,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二年龄段为女性16周岁以上至35周岁,男性16周岁以上至45周岁人员。领取每人160元/月的失业补助费,最长期限不超过2年;其征地保障个人帐户全部资金按规定置换城镇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保”)缴费年限,统一纳入城保管理,并按城保规定享受相关待遇,不再享受征地保障待遇。

     第三年龄段为女性36周岁以上至54周岁,男性46周岁以上至59周岁人员。该年龄段人员全部安置补助费统一置换城保缴费年限,与本人原有城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到达第四年龄段时,按规定计发相应的养老待遇。

     第四年龄段(养老年龄)为女性55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纳入城镇养老保险体系,仍享受被征地保养待遇标准。

六、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三日起,抢建、抢收、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被征地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碧溪镇镇集体

2010年

3月30日2010年

4月13日

碧溪

国土分局

2010年

  4月14 日至2010年

  420日

常熟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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